前幾天有一則新聞,說有個律師在一天碰到四任女友皮皮剉的故事。
吉律是不知道真的還假的,但如果是你的話,你有辦法要求換法官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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🎸碰到「有關係」的法官可以聲請迴避
有沒有看過少林足球?如果連裁判都是對方的人,是根本沒辦法踢球的。
法律為了保障訴訟公平,在民事與刑事訴訟法都有【迴避】的規定。
如果法官是當事人一方的
「配偶、前配偶、有婚約者」
「代理人、家長」
「近親」
「共同權利、義務人(或法官的配偶是)」
這些情況法官都要換人,不可以由與案件有關係的人來審理。
而且,法官應該要「主動」迴避,如果法官沒迴避,你是可以去聲請迴避的。
在這則新聞裡,既然故事中的法官只是主角的前女友,就不太符合上面的規定。
🎸有偏頗可能性的法官也能去聲請迴避
除了「有關係」的人不能審,如果該案的法官明顯可能會「偏頗」,你可以試著去聲請法官迴避。
但是,這個偏頗可能性很難成立,在實務上,一定要法官與該案件有具體的利害關係存在,或是法官與當事人前有仇隙,並且要能具體證明,才可能聲請成功。如果只是單純覺得法官不公、對你不好而沒有具體證據,或是覺得法官審太久,這些理由都不太能成功。
舉一些看吉律看過的案子為例。有些人很生氣地去法院訴訟,沒想到法官卻積極勸諭和解,原告覺得法官很不尊重、根本不想處理案件而偏袒被告,想大事化小,就聲請迴避。合議庭認為,勸諭和解是合法訴訟指揮,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法官有什麼利害關係,或是與原告有什麼仇,最後駁回這個迴避聲請。
另一個案子,是當事人聲請調查很多證據,也寫了很長的訴狀,判決出爐後,他認為法官沒有把他寫的東西全部回應,而聲請迴避。法院也是認為,原告沒有舉出其他證據來證明法官偏頗,所以駁回原告聲請。
還有個案子,推測是律師同袍自己想聲請迴避。某個法官要求原告在準備程序後的一個月要提出書狀,原告認為期限太短了,法官明顯想保護被告,就聲請迴避,最後抗告到上級法院,法院認為這根本不構成迴避的理由。
(吉律完全可以想像…律師這行就是用肝跟時間賽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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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算法官是前女友,也是沒辦法聲請迴避的。反倒是不少民眾會問,如果他覺得法官審的太爛,可不可以要求換法官。吉律只能說,除非那個法官跟當事人「有關係」,或是跟當事人「有仇隙」,最重要的是有具體證據證明,否則就算覺得「法官太爛」,也是沒辦法換、沒辦法去聲請迴避的。
碰到八字不合的法官,律師在法庭上就像委託人的兵,不管有什麼槍林彈雨,吉律還是要頂著鋼盔衝啦~